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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各类项目,包括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优质课程及教材建设、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及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改革与探索等。

第三条  项目高校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获得市教委批复实施的项目,高校须指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市教委有关"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且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市教委的项目批复,编制本校年度项目及配套资金预算。

第七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当年预算当年执行,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高校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以及少量的设备购置费等。

(一)教学、科研经费。指在"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研究生优质课程及教材建设、紧贴学术前沿的教育教学、研究生应用能力实践教学、研究生自选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二)业务费。指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学生实习实践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前期筹备、中期实施、后期总结及经验交流、宣传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会计制度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教委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审批高校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所有与"项目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地方财政资金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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