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培养国际化、高质量、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工作的精神,按照“选拔一流学生,派到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的选派方针,每年选拔50名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在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到与我校选定的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在国际知名学者的指导下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选派要求及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优先资助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的选派要求,同时结合学校“经济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确定优先选拔对象。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项目(赴国外院校攻读博士学位)适用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在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期限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在我校攻读博士生学位期间赴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课题研究或收集论文资料等)适用于在读博士研究生(含已进入博士论文阶段的硕博连读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六条 选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和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其留学所需的学费由外方院校或机构提供,或由申请者本人以申请奖学金抵免。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包括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人员不属于选派对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特别是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特成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派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和外事工作的校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外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担任,成员由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校内外专家担任。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校选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选派学科、专业及名额分配。各院(系、所)指定专人负责选派工作,结合国家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和自身的学科优势,在学校确定的学科领域选拔人员,制定年度选派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学生根据自身专业的选派要求,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留学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同时提交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需注明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留学期限、费用负担办法等有关事宜),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第十三条 各院(系、所)召开由党政负责人及各学科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评审会议,对年度申请派出学生进行集中评审,在考核申请人业务素质、发展潜力以及培养前景等方面后,综合审定年度派出人选。
第十四条 校选派专家委员会根据各院(系、所)申报的汇总名单确定初审人选。校选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年度最终派出学生名单。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指导拟派出学生进行国内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外事处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派出事宜。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五条 被录取学生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逾期无故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被录取学生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第十七条 被录取学生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院(系、所)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九条 派出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籍可以保留;如符合我校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有关事宜,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应不定期对各院(系、所)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公派出国学习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凡出国留学前未参评优秀人民奖学金的,按期回国后可参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宿,不交住宿费,按期回国后重新安排住宿;也可以申请在经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期间内保留住宿资格,住宿费照收。
第二十三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其普通奖学金、医疗保险费和公费医疗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做特殊考虑。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个人申请,所在院(系、所)同意,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但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等工作,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学生回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发〔2007〕2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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