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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优秀的教育资源,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建立并实施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项目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参与科学研究以及支持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间的学术活动。通过充分利用国外高水平大学较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能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和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的出国联合培养,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

第二章 出国联合培养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我校派出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国外接受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接受单位应当是当前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

(2)接受学科应当是高水平的学科。

第七条  我校派出出国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

(2)身心健康;

(3)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

(4)具有良好的国际沟通能力;

(5)申请时未参加博士论文预答辩且未超过所读专业规定学制的期限。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内容应该是从事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第三章 出国联合培养的申报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申请方式可以是以下几种:

(1)博士研究生个人申请并获邀请,且导师同意;

(2)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联系或推荐,并获邀请;

(3)属于所在院系或学科的国际化合作项目;

(4)属于校际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范围;

(5)国家留学基金派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

(2)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计划书;

(3)国外培养单位的同意接受函、邀请信或协议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资助的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的审批工作,由校公派研究生出国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定。

第十四条  获资助派出的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署《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国联合培养的安排、资助方案和考核要求等。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基金”专项基金,以资助实施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项目。基金来源为“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生活补助费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领用费。派出学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国际旅费是指申请人居住地到国外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一般资助经济舱的费用。出国国际机票由学校统一购买,回国机票由学生自行购买,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派往相同地区的资助标准确定;没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参照标准的,统一为每月1000美元。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其他

第十九条  出国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该制定出详细的出国联合培养计划。国外培养单位应有一名导师来指导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结束时,需要提交一份出国联合培养总结报告,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考核表》,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一部分,将接受教育部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进行一次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派出期间的管理,参照《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问题,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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